大陸高校研修

113學年度第2學期赴大陸地區姊妹校交換(研修)計畫招募事宜

一、交換(研修)期間:113學年度第2學期(自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)

二、受理交換(研修)申請之姊妹校:(待各校通知

三、申請資格:

  1. 申請人於申請期間與赴國外研修期間皆應為本校註冊生,且非為大一上學期之新生或當學期畢業之學生。
  2. 大學部學生須經就讀系所主管同意;研究所學生須經指導教授及就讀系所主管同意。
  3. 申請姊妹校交換者,申請之前一學期學業平均須及格以上。

四、費用與相關經費補助項目:原則上,合作院校每學期提供若干名優秀學生予以免繳該校學雜費(但合約另有註明者不在此限);交換期間之生活費、保險費、機票費、住宿費等任何海外研習費用均由學生負擔。

五、申請方式及截止期間:

 

六、注意事項 :

  • 申請時相關
    1. 通過校內審查僅代表獲得本校交換學生推薦資格,仍需再經交換學校審核。若未通過交換學校審核者,其推薦資格即取消。
    2. 經校內審查後,學生不得要求更換交換學校。若交換學校所核可之校區,院系或交換學期並非同學所預期,學生須自行斟酌是否接受或放棄錄取資格,不得要求更換校區、院系或交換學期,請特別留意,自行放棄者於目前就讀學制結束前,將不得再申請交換計畫。
    3. 各校交換名額及條件可能因接待學校規定變動而更改,學生必須接受,不得有異議。
    4. 合作院校並無保證提供校內宿舍之責任,學生須依各校規定自行申請宿舍,如該校未提供宿舍或同學未申請到宿舍,同學須自行安排校外租屋事宜,研修學校及本校專責單位並無替同學安排住宿之責任。
    5. 交換學生因特殊變故無法如期前往錄取學校,應向合作展業中心申請撤銷。
  • 獲姐合作院校錄取後相關注意事項
    1. 取得該校入學許可之後,請自行辦理護照、台胞證及機票購買等事宜,並依學校開學狀況自行安排前往行程,如有困難,可請合作展業中心承辦人在權責範圍內提供協助;請務必留意,本中心不負責代訂機票、代辦護照及台胞證等事宜!
    2. 具役男身分學生,請於取得錄取通知時,主動與合作展業中心聯繫役男入出境申報事宜,本中心將於同學出國前一個月,函請同學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役政單位辦理手續,前述手續無法由同學自行申辦,程序完成後,同學將於戶籍地收到役政單位核准公文,請於出國前依公文指示列印核准文件並攜帶通關,交換期間結束後亦請準時返國,不得有滯留國外之情形;如有違反情況,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按校規處置。
    3. 交換生須自行購買自出國日起至返國止之保險(含醫療、意外、海外急難救助等),並將保險單影印一份予本中心存檔備查,若學生未購買保險,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。
  • 交換期間注意事項
    1. 交換生於交換期間仍須辦理本校註冊並繳交全額學雜費,雖於交換學校免繳/繳納半額學費,但其餘個人支出均須自行負擔。(部分國外學校會有不同於本校之雜費項目,仍須繳交)。
    2. 交換期間不得辦理本校畢業或休學手續,若有違反即喪失其交換生資格
    3. 交換期間如有特殊變故需中止交換計畫者,需取得兩校同意,不得自行中止或返國。
    4. 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後,即視同該校學生,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,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情事。如有違反情況須同時接受兩校校規處置。
    5. 接待學校擁有課程調整之權利,公告所提供的課程可能因實際情況停開、調整。
    6. 交換期間須與家人及本校保持密切聯繫,並留意自身安全問題。
    7. 學生有責任及義務協助推廣本校,積極參加大陸地區合作院校舉辦之相關活動,如交換學生教育展或說明會等。
    8. 交換期間結束後,學生須於一個月內返國並回到本校原就讀系所繼續就讀,不得擅自延長交換期間,如須延長交換期間,請於研修學校開學後的一個月內向本校提出,如逾時提出,本校得不予受理。
  • 交換生義務
    1. 受理交換(研修)申請之合作院校南通大學、濟南大學、貴州大學、漳州職業技術學院、江蘇食品藥品職業技術學院、金華職業技術大學及深圳職業技術大學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,至該校所修習之學分得依規定辦理採認。
    2. 交換生出國前應與相關開課單位(如:所屬系所、通識教育中心等)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宜。返國後學分抵免,請依相關開課單位(如:所屬系所、通識教育中心等)規定辦理。亦即於交換學校所修學分,不保證可採計與本校相同學分數或全數採計;若因兩校算法不同,以致學生損失部分學分數,合作展業中心無法替同學開立證明,且無法負擔替同學爭取採計相同學分數之責任。如因學分採計問題導致無法如期畢業者,須自行承擔後果。
    3. 獲推薦參加交換計畫之學生,須遵守合作院校校之修課規定,如學校無特殊規定者,須修習至少一門專業課程。